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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ECFA)可能內容

* 前言

      為提升台灣經濟的國際競爭力,政府在今年2月決定推動洽簽ECFA。推動迄今,本部除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進行學理評估,確認簽署ECFA對台灣的整體經濟確實是利大於弊。行政部門並秉持民主機制,分別與執政黨、在野黨、立法院、產業界以及一般民眾,進行將近100場研討會與說明會,各界所反映的意見,均將納入兩岸協商的參考,未來本部將持續與社會各界進行充分的溝通,政府將加速推動ECFA,儘量爭取及早完成協商。

      ECFA將參照國際間其他架構協議(例如東協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印度等國所簽訂的架構協議等)的作法,先透過「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對雙方最急迫且獲有共識的貨品與服務業,進行關稅減免與市場開放,並將未來要推動的後續協議、開始協商的時間、協商內容的大綱以及主要的經濟合作事項等予以條文化。


* ECFA可能內容

      未來ECFA可能包括序言及5個章節,主要內容概要說明如下:

      序言:

      表達兩岸透過ECFA推動經貿合作關係制度化的長期願景及基本原則。

      第一章總則:
      規定協議所追求的目標、具體經濟合作與自由化的範圍與措施等。

      第二章貿易與投資自由化:
      針對未來所需要繼續推動的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與投資協議等,訂出協商的範圍及推動的時間表。

      第三章經濟合作:
      經濟合作是ECFA的重要項目之一,目前政府規劃的合作範圍,包括產業合作、關務合作與通關便捷化、貨品驗證及食品安全等領域。

      第四章早期收穫:
      是 ECFA的重要項目之一,主要是規定雙方可以在現階段提早享有降稅與服務業開放利益的項目。我方準備提出的清單將會選擇符合國內產業需求的項目;對於中國大陸可能提出的清單,我方亦將謹慎評估對於台灣社會與產業的衝擊與影響,爭取台灣的最大利益,減少對國內產業的傷害。為降低中國大陸的早期收穫項目對台灣產業可能之衝擊,將同時規定臨時性配套措施,例如臨時性貿易救濟規則(如反傾銷、防衛措施)及臨時性原產地規則,以避免其他國家搭便車享有ECFA利益。

      第五章其他:
      落實ECFA協議內容的相關配套安排,包括:臨時禁止不安全食品進口的例外條款、爭端解決機制、執行機構、修正與生效、終止條款等。

      政府推動ECFA一定會遵照 總統指示的「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兩個原則,以及 吳院長指示的「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三個條件來進行;政府除了做好協商的充分準備之外,未來還要繼續加強對民眾的溝通,爭取民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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