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規定之專利種類有幾種?
依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二條之規定,專利分為3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專利。
一、發明專利。
要件:
第二十一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二、新型專利。
要件:
第九十三條: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第九十六條:
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不予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專利。
要件:
第一百零九條:
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第一百十一條: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所附圖說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新式樣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二條:
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樣專利:
一、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五、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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